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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之後,動物用藥制度走到哪裡了:四個月事件追蹤

深度分析

今年四月,一場公聽會的舉手表決,讓原訂 7 月 1 日上路的動物用藥新制暫緩,隨後整部《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遭到註銷。那十二天的轉折在社群上被大量轉發,也是多數人對此一議題最後的印象。

四個月過去,舊制度拆除後留下的空缺,已由一部新的行政命令填補完成。這部名為《動物保護藥品管理辦法》的草案共 11 條,於 7 月 22 日在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召開的研商會議中逐條審議完畢,大體照案通過,預計 116 年 6 月發布。8 月 6 日,立法委員張雅琳在立法院召開座談會,會議紀錄已於 8 月 13 日以正式公文函送四個機關。

真正決定未來十年運作方式的內容,是在五月至八月這段期間成形的。本文依時間順序整理這四個月的關鍵節點,並就其中三項尚未定案的爭議說明其影響。

日期事件
4/10防檢署召開公聽會,經現場與線上舉手表決,7/1 新制暫緩上路
4/15防檢署署長於立法院衛環委員會答詢時證實,處理方式由暫緩改為直接註銷
4/17農業部公告可用於犬貓之人用藥品清單更新為 731 項
4/22農業部與衛福部會銜註銷舊《管理辦法》
4/24立法院同日印發兩案:郭昱晴委員等 19 人《藥事法》案、邱慧洳委員《動物保護法》案
5/20農業部就 Join 連署案提出書面回應,同意暫緩並納入研議配套
6/4衛福部食藥署提出回應,未參採修《藥事法》訴求,制度推回動保法體系
6/10郭昱晴委員等 19 人送出三法整套修正草案
6/12院會一讀付委:動保法與獸醫師法交經濟委員會,藥事法交衛環委員會
7/22防檢署召開《動物保護藥品管理辦法》草案研商會議,11 條逐條審議完畢
8/6立法委員張雅琳召開「健全動物醫療用藥制度」座談會,作成三項決議
8/13座談會會議紀錄以正式公文函送四機關,要求一週內書面回覆
四個月時間線

五項重點

一、舊辦法註銷後的空缺已經補上。 新草案共 11 條,7 月 22 日逐條審議完畢,並非初步構想,而是接近定稿的版本。

二、新制解決了四月爭議最大的幾個問題。 購藥證明制度廢除、藥商與藥局雙軌供應、藥局得拆零分裝、動物治療機構間得互相轉讓。舊制之下公告品項僅約 28% 完成登錄,七成以上品項欠缺合法供應來源,此一困境可望大幅緩解。

三、新制同時建立了一套三重申報義務。 藥商與藥局按月申報全品項供應資料,動物治療機構按月申報指定品項之取得資料,機構與獸醫師另須按月申報使用、耗損及庫存數量。同一批藥品在供應端與取得端各申報一次。

四、八月六日的座談會顯示對立軸線已經改變。 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會中主張申報應依風險差異化管理、資料應批次化與自動化、三方申報時程應一致。四月間廣為流傳的「獸醫師與藥師對立」框架,在辦法層次已不成立。

五、新辦法預計 116 年 6 月發布。 其間尚有 9 月至 12 月的分眾溝通說明會、116 年 1 月至 2 月的 60 天預告期。可供介入的時間約十個月。


立法線:三案付委,尚未排審

4 月 24 日,立法院同日印發兩份修正草案,分別由郭昱晴委員等 19 人提出《藥事法》修正案、邱慧洳委員提出《動物保護法》修正案,詳見本站「兩位委員同日送案:邱慧洳、郭昱晴雙軌啟動修法」。

6 月 10 日,郭昱晴委員等 19 人再送出三法整套修正草案,6 月 12 日院會完成一讀付委。三法同時進入審查軌道為 11 年來首見,惟付委並非通過,詳見「三法修正草案一讀付委」。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3 條規定,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本屆立法委員任期至 117 年 1 月,屆時未完成三讀之議案將全數歸零。三案目前均停留在「已付委、待排審」之狀態。

行政部門方面,衛福部食藥署已於 6 月 4 日就 Join 連署案提出回應,未參採刪除人用藥品限制架構之訴求,並將制度路徑指向《動物保護法》與《獸醫師法》,詳見「食藥署回應連署案」。


行政線:七月二十二日的逐條審議

7 月 22 日,防檢署召開《動物保護藥品管理辦法》草案研商會議,食藥署、中華民國獸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出席,會議歷時三小時餘,11 條條文逐條審議完畢,結論為大體照案通過。

就四月間各方反映的取得困難,新辦法確有具體回應:第五條廢除舊制之購藥證明,改為首次供應時確認執業執照與設立登記證明文件;第四條建立藥商與藥局雙軌供應;同條第二項明定藥局得依實際需求以整盒、拆零或分裝方式供應;第六條允許動物治療機構間因診療需要互為轉讓,且不以緊急情況為限。一般供應不設數量上限,亦無逐案核准程序。

上述設計相較舊制均屬進步。舊制採逐案登錄,公告品項中完成登錄者僅約 28%,逾七成品項於制度上欠缺合法供應來源;新制改採公告制後,此一層次的障礙可望消除。逐條審議結果詳見「《動物保護藥品管理辦法》草案研商會議」。


爭議一:同一批藥品的三次申報

依草案第五條及第八條,申報義務分為三個層次。藥商與藥局應按月申報前一個月所供應動物保護藥品之供應商名稱、許可證字號、品名、供應日期、批號、數量及供應對象,適用範圍為全品項。動物治療機構就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品項,應按月申報取得之藥品資料。動物治療機構與獸醫師就同一指定品項,另應按月申報使用、耗損及庫存數量。

前二者實為同一筆交易之兩端。藥商申報供應予某動物治療機構,該機構再申報自該藥商取得,資料內容重複。

第三項義務則在人用藥品體系中並無對應。

層級人用藥品體系動物保護藥品新制(草案)
供應端藥品追溯追蹤制度,義務人限許可證所有人與批發業者,適用品項為公告清單藥商與藥局按月申報,適用範圍為全品項
零售與調劑端施行辦法明定零售藥局不在適用對象之列藥局納入按月申報
使用端醫療機構無定期申報義務動物治療機構就指定品項按月申報取得、使用、耗損及庫存
管制藥品醫療機構、藥局、獸醫診療機構並列,每年一月申報前一年收支結存回歸《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維持年報
申報義務對照:人用藥品體系與動物保護藥品新制
12
草案通過後,動物治療機構申報一般消炎藥品之頻率,將為人用醫療機構申報嗎啡類管制藥品頻率之倍數

國際上亦難尋對應設計。美國依 21 CFR 530.5 要求動物醫院就仿單外用藥保存紀錄二年備查;英國《Veterinary Medicines Regulations 2013》就階梯制處方紀錄要求保存五年,二者均為備查性質,無定期申報義務。丹麥雖建有全國性抗生素流向資料庫,惟資料來源為藥局銷售端自動帶入,診療機構不另填報。

7 月 22 日會中,獸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爭取將申報頻率改為年報,未獲採納。防檢署於會中說明,本辦法係在行政院層次以流向管理作為與人用藥品脫鉤之條件,流向管理如生問題,管制勢必緊縮。


爭議二:「藥物不足」之認定

《動物保護法》第 4 條之規範邏輯為,治療動物疾病之藥物「不足」時,始得使用人用藥品。新辦法第四條就此原樣複述母法文字,未定認定基準、認定主體及認定程序。

7 月 22 日會中,防檢署署長以母法未授權定義「不足」為由,拒絕將定義納入辦法,改由品項公告之文字或行政函釋處理。就法制程序而言此一立場可以理解,惟本辦法設有稽查與罰則,「不足」是否成立將於事後由主管機關認定,獸醫師於診療當下所為之專業判斷,須於數月後接受審查。

國際立法例就此一事項之核心並非開放範圍,而在判斷主體。英國《Veterinary Medicines Regulations 2013》附表四之要件為無「合適」(suitable)之產品,合適與否由負責該動物之獸醫師判斷。歐盟第 2019/6 號規則第 112 條第 5 項明定,經核准之獸醫藥品無法取得時本條同樣適用,缺貨即屬不足。美國 21 CFR 530.20(a)(1) 則設有例外:縱市場上存在同一成分、同一劑型之核准動物用藥,獸醫師於有效之獸醫師與客戶與病患關係下認定其臨床無效者,仍得使用人用藥品。

三個法域之共同結構為:判斷權歸屬於負責該動物之獸醫師,事後保存紀錄,無須事前申請核准。函釋文字之寬嚴,將實質決定新制施行後獸醫師之臨床空間。

此一問題於 8 月 6 日座談會中由野生動物端具體化。屏東科技大學獸醫學系教師指出,實務上之認定為某一成分只要有動物用藥品存在,不論其為粉劑、錠劑、膠囊或液體,正面表列即刪除該成分,其餘劑型亦不得再行納入。此一機制對物種與體型差異極大的野生動物與特殊寵物影響尤深,詳見「立法院座談會作成三項決議」。


爭議三:指定品項清單

7 月 22 日保留待議之抗生素申報範圍,將於另行召開之會議決定,該會議尚未召開。

8 月 6 日會中,獸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提供其查詢結果:依健保及食藥署可查得之資料估算,口服及注射劑型抗生素可能將近一千種,單一動物醫院平均使用 200 至 300 種,均須按月合計申報。該會並指出,申報並非依病歷所載劑量登錄即可,實務上須將藥品全數清點出正確數量方能申報。

專心動物醫院自基層立場補充調劑耗損之實況:磨藥與包藥過程幾乎每日產生耗損;每月申報等同須將全部藥品取出清點一次。臺北市獸醫師公會則指出劑型差異所生之計量問題:安瓿瓶開封後即一次使用完畢,小瓶裝製劑每次可能僅使用零點零幾毫升,依此計量須每次盤點。

三個單位自不同角度提出同一問題,並均以管制藥品第四級每年申報一次為對照,指出主管機關本即接受年報頻率,且該制度正屬分級管理之體現。


後續時程與可介入節點

時間階段
115 年 9 月至 12 月分眾溝通說明會,將納入消費者保護團體與飼主團體
116 年 1 月至 2 月草案預告,期間 60 日
116 年 2 月至 5 月說明會
116 年 6 月新辦法發布
116 年 6 月 30 日前申報系統完成建置與教育訓練,施行以系統完備為前提
後續時程(依 7/22 會議公布之規劃)

自本文發布之日起算,距新辦法發布約十個月。其間可供表達意見之正式節點有三:分眾溝通說明會、指定品項清單會議,以及 60 日預告期。預告期間任何人均得提出意見,無須透過團體。

立法線方面,三項修正草案仍於委員會待排審,距本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之 117 年 1 月,尚餘不足一年半。


資料基礎

獸醫法律改革倡議聯盟於 8 月 6 日座談會前,向委員辦公室提送正面表列缺口分析資料。該分析以 Plumb's Veterinary Drug Handbook、BSAVA Small Animal Formulary 及 Papich Handbook 等國際獸醫藥典收錄之犬貓臨床用藥,與 115 年 4 月 17 日公告之 731 項清單逐項比對,結果為 145 種成分不在清單之列,其中 82 種於國內領有現行有效之人用藥品許可證;再經動物用藥品資料庫交叉比對,41 種同時符合「國內有人用藥證」及「查無可替代之動物用藥品」二項條件。

該分析之查證限制一併說明如下:動物用藥品部分僅判斷有無登記,未判斷效期,因農業部開放資料之有效期間欄未隨展延更新;「查無動物用藥品」係指於可取得之 12,887 張登記資料中未出現,不等同確定不存在。

7 月 22 日會議內容係依會議錄音自行整理,非官方紀錄,引用時建議以防檢署正式紀錄覆核;8 月 6 日會議內容依立法委員張雅琳國會辦公室 115 年 8 月 13 日雅字第 115050813001 號函所附會議紀錄,為官方正式紀錄。抗生素申報範圍至本文發布時仍為保留待議狀態,未經定案。


四月的公聽會翻盤,被普遍理解為一個結果。就制度變遷而言,其意義應為起點:該次會議證明既定政策具有調整之可能。

至於新制施行後,動物於夜間急診時獸醫師手中是否備有所需藥品,將取決於未來十個月間數場會議的結論。該等會議並無媒體採訪,亦無公開直播,出席人數多在二十人以內。

了解這些問題後,你可以採取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