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7 月 22 日,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召開《動物保護藥品管理辦法》草案研商會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中華民國獸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出席。會議歷時三小時餘,草案 11 條逐條審議完畢,結論為大體照案通過。
本辦法係 4 月 22 日舊《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註銷後,農業部與衛生福利部重新研議之新制。
逐條審議結果
| 條文 | 結果 | 內容 |
|---|---|---|
| 第一條 法源 | 照案 | 依《動物保護法》第 4 條第 3 項訂定 |
| 第二條 定義 | 照案 | 動物治療機構之定義引《獸醫師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第 1 款至第 6 款及第 10 款;防檢署承諾將第 10 款已認可機構列成公開清單 |
| 第三條 公告諮詢 | 照案 | 「得」諮詢維持不改為「應」;品項審查會議明確化為原則每季一次,將寫入細則 |
| 第四條 取得方式 | 照案 | 藥商與藥局雙軌供應、專案進口;反回流條款前移至第 2 項;「藥物不足」之定義不納入辦法,改由品項公告文字或函釋處理 |
| 第五條 供應遵行 | 照案 | 購藥證明廢除、改一次性資格確認;貼標維持但作業彈性放寬;拆零分裝限藥局;藥商藥局全品項按月申報維持 |
| 第六條 機構間轉讓 | 修正 | 增列讓與機構得依實際需求以整盒、拆零或分裝方式轉讓;轉讓數量上限確定不訂 |
| 第七條 專案進口 | 照案 | 申請主體擴大納入獸醫師公會;野生動物救傷免附處方箋 |
| 第八條 使用遵守 | 部分修正 | 藥袋標示三處放寬;申報頻率維持按月,年報未獲採納;抗生素申報範圍保留待議 |
| 第九條 刪除品項庫存 | 照案 | 已完成標示者經清查核准後得於效期內供應 |
| 第十條 稽查 | 照案 | 動物保護藥品之稽查歸農業主管機關 |
| 第十一條 施行 | 照案 | 自發布日施行、不訂緩衝期;惟機關承諾以申報系統完備上線及說明會辦足為施行前提 |
四月爭議事項之處理
就四月間各方反映之取得困難,草案確有具體回應。
第五條廢除舊制之購藥證明,改為首次供應時確認獸醫師執業執照、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建檔後即得持續購買。第四條建立藥商與藥局雙軌供應,動物治療機構不再受限於單一通路。同條第二項明定藥局得依實際需求以整盒、拆零或分裝方式供應。第六條允許動物治療機構間因診療需要互為轉讓,且不以緊急情況為限,會中並增列讓與機構得以整盒、拆零或分裝方式轉讓。一般供應不設數量上限,亦無逐案核准程序。第十一條規定自發布日施行,未設另定施行日期之條款。
舊制採逐案登錄,公告品項中完成登錄者僅約 28%,逾七成品項於制度上欠缺合法供應來源。新制改採公告制後,此一層次之障礙可望消除。
申報義務
草案第五條及第八條建立三個層次之申報義務。
| 義務人 | 申報內容 | 頻率 |
|---|---|---|
| 藥商、藥局 | 全品項之供應商名稱、許可證字號、品名、供應日期、批號、數量及供應對象 | 按月 |
| 動物治療機構 | 指定品項之取得明細 | 按月 |
| 動物治療機構、獸醫師 | 指定品項之使用、耗損及庫存數量 | 按月 |
| 管制藥品 | 回歸《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辦理 | 年報 |
其中藥商端之供應申報與機構端之取得申報,實為同一筆交易之兩端,資料內容重複。機構端之使用、耗損及庫存申報,於人用藥品體系中則無對應義務:依《藥事法》第 6 條之 1 建立之藥品追溯追蹤制度,申報義務人限於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及批發販賣業者,其施行辦法明定零售藥局與醫療機構不在適用對象之列;《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則將醫療機構、藥局與獸醫診療機構並列,義務為每年一月申報前一年之收支結存。
獸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會中爭取將申報頻率改為年報,未獲採納。防檢署說明,本辦法係在行政院層次以流向管理作為與人用藥品脫鉤之條件,流向管理如生問題,管制勢必緊縮。
爭點因而收縮至指定品項之範圍。會中初步方向為食藥署藥品追溯追蹤公告清單所列品項,加計清單以外之全部注射及口服劑型抗生素。此一範圍經主席裁示保留待議,另行召開會議決定。
各條申報期限則擬統一由次月 10 日改為次月 20 日。
「藥物不足」之定義
獸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審議第四條時提出「藥物不足」之完整定義文字,主張以品項、劑型、劑量、包裝或即時供應狀況不符個案動物診療需求者即屬不足,並由獸醫師依專業判斷認定。
該提案未獲採納。防檢署署長以《動物保護法》第 4 條第 3 項未授權定義「不足」為由,說明此一事項應由第 4 條第 2 項之品項公告內容描述,或由防檢署以函釋處理。
由於本辦法設有稽查與罰則,「不足」是否成立將於事後由主管機關認定。函釋文字之寬嚴,將實質決定新制施行後獸醫師之臨床空間。
後續時程
會中公布之規劃為:115 年 9 月至 12 月辦理分眾溝通說明會,將納入消費者保護團體與飼主團體;116 年 1 月至 2 月草案預告,期間 60 日;116 年 2 月至 5 月辦理說明會;116 年 6 月發布。申報系統之建置與教育訓練標案期限為 11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施行以系統完備為前提。
防檢署另於會中承諾,將於下次專家會議提案檢討「動物用藥品不足」之認定,包括動物用藥證適用對象僅列經濟動物者、包裝劑型不符者是否不計入阻擋,管制藥品全數移出正面表列亦將提案。
引用注意
本文依會議錄音自行整理,非官方會議紀錄,引用時建議以防檢署正式紀錄覆核。發言者角色係依自稱與語境判斷。
抗生素申報範圍「含全部注射與口服劑型」為會中初步方向,經主席裁示保留待議,至本文發布時尚未定案,不得表述為已定案或已限縮。
本次會議之後續發展,包括立法委員張雅琳於 8 月 6 日召開座談會並作成三項決議,詳見「立法院座談會作成三項決議」。